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机构职责、体制机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部署要求,11月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28号),就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主要目标  

到2025年,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指挥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渔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渔政执法装备科技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能力适应新时代重大执法任务需要。

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

(三)强化渔政执法力量。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省市县执法职责,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提升基层战斗力。推动在边境交界水域和沿海重要渔区建设部省共建共管渔政执法基地,强化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加强沿海渔港监督力量建设,沿海一级以上重点渔港全面实施驻港监管。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禁捕执法监管,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垂钓管理。加快推进长江流域“一江一口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沿岸渔政执法机构全部达到“六有”(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标准。

(四)加强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辅助人员基础素质考核,严把人员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辅助人员取得适任职务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渔政执法船艇,禁止独立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辅助执法标志可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渔民熟悉水情渔情优势,鼓励以渔民志愿者为主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

(五)深化全面执法合作。建立健全与同级外事、公安、海警、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全链条、全水(海)域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机制。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渔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协同机制建设,开展陆海统筹,实施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江河湖库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协办等制度机制,形成执法闭环。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六)严格人员持证上岗。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渔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渔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暂扣、收回或者注销执法证件。

(七)规范渔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性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渔政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落实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细化渔获物等涉案物品处置、易腐(烂)物品证据保全等执法程序规范。规范渔政执法案卷制作,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制作的案卷首页应当标注“中国渔政”标志。组织开展渔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发布执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渔具渔法认(鉴)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渔业资源损害评估等执法支撑体系。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渔政执法信息。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八)聚焦重点执法任务。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海洋和内陆休禁渔期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水产养殖(含苗种)秩序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持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大案要案跟踪督办,严厉打击严重涉渔违法违规活动。稳妥推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开展渔业专项普法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与渔文化深度融合。

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手段

(九)强化执法装备建设。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渔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更新运维经费、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等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精神,统筹用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及相关资金,开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加强驻港监管机构等基层一线渔政执法机构办公条件保障,与渔港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强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观建设,统一悬挂(涂刷)中国渔政标志,实现外观标志统一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严格落实渔政执法船艇注册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档案。渔政执法船艇、车辆应当刷写“中国渔政”标志。禁止使用渔政执法船艇、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十)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把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作为推动渔政执法创新发展的引擎、提升执法效能的着力点。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渔政执法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办案流转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执法监督随时可控、数据分析实时量化,加快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十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作用,健全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公开与反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协助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实现专防与群防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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