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肉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贵州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当前贵州全省现有畜禽定点屠宰企业176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54家(设立牛羊屠宰车间35个、家禽屠宰车间10个),专营牛羊定点屠宰企业10家,专营家禽定点屠宰企业12家。除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外,其他县(市、区、特区)均设有定点屠宰企业。2019年以来,全省深入开展屠宰企业清理整顿,依法关停“三证”(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不全、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企业52家,淘汰落后设备、工艺,鼓励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初步形成大中型企业为主导、小型场点为补充的产业发展布局。
规划布局
(一)产业布局
1.生猪定点屠宰。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要求,各县(市、区、特区)原则上可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县(市、区、特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或近三年年出栏生猪超过50万头的,企业发展全产业链且近三年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年出栏地方特色品种生猪10万头以上的,可酌情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场。县(市、区、特区)能通过区域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保供的,可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乡镇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60公里以上或配送时间2小时以上的,可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2.牛羊定点屠宰。大力推动牛羊屠宰能力建设,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近三年年出栏肉牛4万头以上、年出栏肉羊20万只以上的县(市、区、特区),可设置1家牛羊定点屠宰场,其他县(市、区、特区)可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增设牛羊屠宰车间。企业发展全产业链且近三年年出栏肉牛1万头以上、年出栏肉羊5万只以上的,可酌情增设牛羊定点屠宰场。
3.家禽定点屠宰。加快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近三年年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的县(市、区、特区)可设置1家家禽定点屠宰场,其他县(市、区、特区)可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增设家禽屠宰车间。企业发展全产业链且近三年年出栏家禽500万羽以上的,可酌情增设家禽定点屠宰场。
(二)设置标准
1.选址要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落实环保“三线一清单”管控规则,并符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建设标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建设,应当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19)》等标准要求,执行安全生产和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并符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规模标准。新建、迁建、改建独立设置的畜禽定点屠宰场,设计产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企业发展全产业链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设计产能不低于30万头/年,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增设牛羊禽屠宰车间及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设计产能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
4.环保标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音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环境影响
围绕“控数、升级、减污”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推进屠宰行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一)屠宰污染防治现状
全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2022年,屠宰生猪517万头、牛20万头、羊11万只、禽2765万羽。按照《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核算,约产生废水373万吨、氨氮373吨,化学需氧量(CODcr)6528吨、生化需氧量(BODs)3264吨。通过建设完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暂存和预处理等设施设备,采取污水集中处理、消毒除臭、锅炉废气处理、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屠宰污染得到有效防治,但小型定点屠宰点废气及噪声污染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二)环境影响分析
屠宰企业产生的污染主要是企业运营期间畜禽待宰静养及宰杀中产生的粪污、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以及建设施工期间的机械噪声、施工扬尘、废水固废等短期阶段性污染。若防治不当,可能对屠宰场周边的水、土壤、大气和声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环境影响消除措施
1.严格落实建设选址环保要求。按照“三线一清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则要求选址。
2.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屠宰企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严格执行污染治理标准及措施。(1)废水治理标准及措施。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完善生产车间防渗、污水集中处理等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固废治理标准及措施。严格执行固体废弃物固液分离、畜禽粪污及屠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推进毛血回收利用、粪污腐熟还田利用等。(3)废气治理标准及措施。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规范屠宰企业清洗消毒、废气收集除臭、锅炉废气处理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量。(4)噪声治理标准及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提高屠宰企业厂区绿化率,降低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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