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解决家庭牧场建设用地难问题
农业农村部介绍,我国对家庭牧场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传统放牧、散养等方式饲养的家庭牧场,养殖用地无需办理用地手续。
二是舍饲圈养的家庭牧场,所涉及的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办理手续。其中,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发展设施养殖的,养殖设施用地采用备案制,无需办理农用地审批,不纳入计划管理。利用耕地从事养殖的,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应经县级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是家庭牧场中的其他用地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2021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对家庭牧场其他用地的规划管控、计划指标安排、用地审查报批等具体支持措施进行了明确,家庭牧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可参照实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断完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此外,在支持家庭牧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业农村部表示,2022年,启动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1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奶业大县包括家庭牧场在内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发展草畜配套、现代智慧牛场建设,促进奶业三产融合,涵盖了饲草料生产、奶牛养殖、原料奶运输等多环节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多渠道提升家庭牧场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自我发展能力。
二、关于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生猪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凭证,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体现,是生猪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供货者生猪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目前,全国16个省份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生猪以外的牛、羊、禽等畜禽屠宰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增设畜禽屠宰一章,从法律层面明确包含检验制度在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关于合并开具相关合格证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法律依据、证明内容、出具主体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合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相关省份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试点,探索推进无纸化出证,完善电子合格证查验认可机制,降低企业在合格证印制等方面的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证章标志管理,同时指导地方做好其他动物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在发挥证章标志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同时,更大程度为企业提供便利、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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