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畜牧业生产发展,特别是生猪生产恢复情况,更好支撑畜牧业宏观管理决策,现决定对当前畜牧业统计监测的若干重点工作进行再强化、再部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和落实政策的基本支撑,是提高畜牧业监管能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对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重视不够,队伍不稳定,预算保障不足;有的地方工作责任不清,多头管理,造成养殖场登记备案等信息重复或缺失;有的地方统计员责任心不强,采集审核数据拖沓,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还有个别地方搞多套数据,应对不同部门,数据混乱,不能自圆其说,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管理决策和政策落实,必须尽快整改和纠正。要站在行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工作议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经费保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备案动态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畜牧业统计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同时负责养殖场(户)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对养殖场因故注销和关键信息变更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增加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环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加强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备案动态管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要全数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并认真核实已登记备案养殖场(户)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并补充完善养殖场所在乡村信息和地理坐标位置信息。今年年底前,应完成系统中漏报信息、修正信息和冗余信息的清理整顿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登记备案。

三、引导养殖场(户)及时准确报送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养殖场(户)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本地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负检查指导责任,要配备专职统计监测人员或者稳定的兼职统计监测人员,做好提醒、催报、汇总以及分析等统计监测工作。近期,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实现了养殖场(户)直报数据的功能,各级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掌上牧云APP和微信小程序等现代化的数据采集和报送手段,督促、支持和指导养殖场(户)按时、如实填报相关统计监测数据。要把畜牧业政策扶持、检疫出证等管理工作与养殖场备案和统计监测数据报送情况挂钩,实现畜牧业监测监管一体化闭环管理。

四、切实提高畜牧兽医统计监测数据质量

一是加强数据审核。省市级统计员要加强数据的审核把关,强化统计监测数据校验审核,要将存栏、出栏、价格等生产数据与饲料、免疫、检疫、屠宰等相关数据进行印证,避免出现不符合逻辑的情况。二是加强建档立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统计基础管理制度,理顺内部统计工作渠道,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加强数据核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年内要对辖区内所有监测点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年内要抽取辖区内至少5%的监测点进行现场核查。

五、加强畜牧业防灾减灾监测预警工作

近期,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对畜牧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防灾减灾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新修订的《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规程》调度评估本地区灾情,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及时上报。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受灾数量、因灾损失金额等灾情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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