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众望新闻讯 (记者 杨雪)近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全省首例鸡蛋被查出氟苯尼考案,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一养殖场负责人邓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底,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对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的养殖场进行检查,并抽检鸡蛋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测兽药残留。经检查,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不合格,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家禽产蛋期禁用,氟苯尼考在鸡蛋中不得检出。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当事人邓某在蛋鸡养殖场对生病产蛋鸡的饮用水中添加氟苯尼考粉用于治病,致使生产、销售的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执法人员其蛋鸡养殖场内查获氟苯尼考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事人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罚金已交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人员介绍,氟苯尼考作为一种抗生素兽药,在产蛋期是禁用的,鸡蛋中不得检出。希望全省家禽养殖场引以为戒,在养殖过程中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家禽产蛋期禁用氟苯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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