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32国对华取消“普惠制关税优待”,对中国出口影响有多大?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浙江宁波顺通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明的注意:从2021年12月1日起,包括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等在内的32个国家将正式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普惠制关税优待”。而海关总署也于近期发布了相关公告,宣布12月1日起,中国将不再对运往上述国家的货物签发普遍优惠制度的原产地证书。
“影响还是有一点的,但是并不大。”陈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他们公司主要向欧盟出口针梭织服装,目前他们已经对欧盟客户上调了最新的报价,主要也是受原材料涨价影响,所以客户基本都能接受。
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美国家的正常关税维持在2-3%之间,即便是取消普惠制,恢复到这些国家的正常关税水平,对中国产品的影响也不大。
在央视特约财经专家许维鸿看来,32国取消对华普惠制待遇,确实会对一些外贸企业产生影响,但因为中国已经与多国签订了贸易协议,所以总体影响非常有限。
而中国海关总署则建议,对于输往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待遇的发达经济体的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来适用最惠国税率。
对中国出口影响有限
那么普惠制关税优惠又是什么呢?
中国海关总署做出的解释是,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制度,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加速其国民经济增长。对自受惠国进口的相关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基础上的关税减让,甚至零关税的准入待遇。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避免普惠制优惠进口过多而对其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分为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四类。对于触发实施保护措施的产品和受惠国,给惠国不再给予其普惠制待遇。
而在1978年以来,先后有40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提升,我国陆续从各发达经济体的普惠制待遇中“毕业”。目前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为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
值得一提的是,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有本质的不同。据悉,最惠国税率适用于WTO成员国,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同等的关税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我国入世后,自动获得WTO最惠国待遇,货物出口到其他成员国时适用最惠国税率。
简而言之,普惠制关税优惠发达国家是可以单方面取消的;而最惠国待遇则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因此单方面取消是违约行为。此外,普惠制主要针对进出口贸易,而最惠国待遇包括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法律地位等多方面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它比普惠制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中国‘普惠制关税待遇’被取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发达国家对中国经济实力、产品竞争力和产业能力的一种综合认可。”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朱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外贸企业如何应对
欧盟32国取消“普惠制关税优待”后,对中国外贸企业影响有多大呢?
许维鸿认为,不再享受这32国的关税待遇,中国部分企业的额外成本增加,竞争压力会比较大,再加上全球贸易大环境不好,肯定会对国内的外贸企业造成冲击。不过,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外贸企业应化被动为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科技投入,往高精尖方面发展。产品质量提上去后,就有足够的底气提高商品出口价格。只要产品质量好,就不愁在国际市场卖不出去。
对此,朱殷也表示认同。“对中国外贸出口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当前,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是东盟,第二才是欧盟,随后依次为美国、日本等。数据显示,2021上半年,中国对东盟出口额达2258.3亿美元,同比增长38.3%。”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解读称,此举代表着我国生产“低成本时代”将逐渐走远,今后出售给多个国家的商品征收关税将增高,一些小型外贸企业和新创立的外贸企业受影响较为严重。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经历入WTO至今的20年时间里,商品出口和供应链已经逐渐形成一套独特体系,即使在加税后价格、质量方面仍有很强竞争力,这对供货稳定的企业造成影响较小。
事实上,虽然说取消“普惠制”待遇的确会让一些中国出口企业失去关税优惠,但整体而言,中国早就过了靠关税优惠赢得市场的阶段了,所以此次西方国家对中国取消普惠制优惠税率不会对中国出口商品会产生大的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也选择主动出击,加快扩建自贸区“朋友圈”。
明年1月1日RCEP将生效,协议签订的15个成员国涵盖近22亿人口,GDP总和达到26.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区域内贸易额达10.4万亿美元,占全球总贸易额27.2%,被视为当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区。长远来看,这对我国出口、企业出海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RCEP生效后,从日本进口电子游戏机、玩具等产品的税率将调整为0%。不仅如此,按照RCEP的计划,成员国之间90%的货物贸易将实现零关税。
因此,中国海关总署建议,相关国家如果已与中国签署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企业可以申领相应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来适用协定税率。此外,RCEP协定生效后,对输日产品、企业也可以通过申领RCEP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
海关总署还建议,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做好应对:一是尽快和国外客户做好沟通和解释,避免出现因为申领的原产地证书种类不同造成不便;二是充分利用我国自贸区建设成果,开拓新兴市场,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提升自贸协定利用率,打造竞争新优势。将产品出口到与我国签订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甚至零关税的市场准入待遇。
本文来源:现代畜牧舆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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