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弋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售卖病猪、死猪的刑事案件,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案件的焦点在于高某某在2022年8月将病猪销售给汤某,而汤某在病猪未死亡前又将其销往市场。2023年10月,高某某再次将一头死猪销售给汤某时被发现。
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威胁到公众健康。法院综合考虑了高某某的坦白态度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不容丝毫马虎。不法商贩为追逐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场超市,确保食品来源可靠,切勿贪图便宜而忽视食品安全。同时,食品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日常监督,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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