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内容、特点和亮点进行了解读。

《标准》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等4项内容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标准》主要规定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水产养殖尾水指的是由水产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标准》还列出四川省内重点保护水域,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

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例如,一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放的水产养殖尾水PH值在6-9的范围内;一级标准要求排放的水产养殖尾水总磷(TP,以P计)含量不超过0.4mg/L,总氮(TN,以N计)含量不超过3.0mg/L。此外,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

同时,《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在实施与监督中,《标准》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并非所有水产养殖都需要执行《标准》

适用于这类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介绍,“因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排水时间集中、直接入河等特点,在排放期内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

此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四川省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因此,《标准》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填补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

四川省河流众多,水产养殖业发达,其中还涉及很多小流域小规模的水产养殖,哪些类型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需要执行《标准》?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标准》适用于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

具体而言,需同时符合以下三点:一是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养殖,二是养殖方式为投饵投肥,三是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如淡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外排尾水时。而流水养殖、池塘内循环(无外排)养殖、稻渔综合种养以及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养殖类型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

那么如何降低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含量?《标准》还提出,封闭式水产养殖宜加强养殖过程管理,建议通过提高饵料质量、降低饵料系数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殖过程中底沉积物的产生量,降低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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