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财 政部4月28日就对在处理动物疫病过程中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物品给予补助事项,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财 政部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助。现就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 有者给予补偿。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 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 料。
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
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 二、补助标准
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
场价格的70%测算。
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参照《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
见》(农办财〔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强制扑杀的补助比例执行,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三、有关要求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 当年2月底期间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重量等信息,作为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经费的 测算依据。
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考核等要求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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