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资金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适时开展评估并作出调整。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财政部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部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销毁某种动物产品重量×单种产品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销毁某种相关物品重量×单种物品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5%)、政策任务(95%)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养殖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5%+政策任务因素×95%)
  注:除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版权声明】来源:节选自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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