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运输环节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加强运输工具清洗消毒,降低非洲猪瘟等疫病通过车辆、随车人员和物料等传播风险,保障生猪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定义
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是指专门用于为生猪运输车辆、随车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提供清洗、消毒等服务的场所。
1.3 建设原则
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
1.4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建设运行。生猪养殖、屠宰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企业自建的洗消中心,可参考本规范的要求建设运行。
2. 选址与布局
2.1 选址
应优先选择建设在指定道口附近,邻近高速公路路口,远离动物饲养场区、交易场所、居民生活区、工业区等场所。具体选址工作,应根据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和评估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确认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2 布局
2.2.1
按照地块规划设计,可划分为“一”字型、“L”
型和“U”型,分别适用于带状用地、方形用地和长方形用地;按照清洗消毒工作量可分为单通道式和双(多)通道式,日清洗消毒车辆数量超过15辆的宜选择双(多)通道式布局。
2.2.2
应遵循从进到出,生物安全级别由低到高的原则,划分为污区和净区,污区和净区之间设有缓冲区。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各区域之间相对独立,其中:污区包括入口、停车场、车辆预清洗车间、无害化处理区等,缓冲区包括车辆清洗消毒车间、人员清洗消毒室、物品清洗消毒室等;净区包括车辆烘干车间、人员休息室、物品暂存室、出口等。
2.3 水、电
场所内应有稳定的水源和电力供应,水质和供配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2.4 出、入口
场所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入口和出口,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场所周围采用围合式建筑加以遮挡。
2.5 标识
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识牌,标明人、车、物等流动方向,实行单向流动管理。从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区域进入到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区域,应严格清洗消毒。
3. 设施设备建设
3.1 洗消设施设备
3.1.1
场区应根据所在地气候、服务区域范围、清洗消毒对象和动物疫病防控需求等因素,配备配套的高压冲洗、清洁、消毒、烘干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3.1.2
车辆清洗消毒车间房屋结构材质应防水、防雾、耐腐蚀,易清洗、易消毒。地面光滑,有一定坡度(1%—3%,前高后低、两侧高中间低),在中间设置0.4米宽的排水沟,采用地格栅透水结构,防止污水蓄积和外溢。车间外端应设置挡水门,清洗消毒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车间两侧靠墙位置建设冲洗平台(高度不低于2.5米)或在车间顶部设立喷淋管道,便于冲洗车辆顶部。
3.1.3
车辆烘干车间房屋结构材质应使用耐高温、阻燃性能好的保温材料。烘干作业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资源优势、环境保护等因素,优先设计使用节能循环型加热烘干系统和余热回收利用装置,提高烘干效能。
3.1.4
车辆清洗消毒车间和车辆烘干车间应结合清洗消毒车辆尺寸设计建设(长度按照最长的进场车辆长度+前部2—3米+后部2—3米,宽度按照车辆自身宽度+每边2米)。清洗车间与烘干车间间距一般在20米以上或设置物理屏障,中间设置车辆沥水区,减少交叉污染。
3.2 污物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3.2.1
场所内应建设和配备与清洗消毒能力相适应的污物收集设施设备,及时收集清洗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垫料等污物,存放于污物暂存区或直接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3.2.2
作业产生的废水处理系统应与生活区排水系统分开设置,用专用管道收集,排放时符合环保要求。
3.3 信息监控平台
车辆洗消中心应建立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清洗消毒和烘干等作业过程实时监控,视频材料保存2年以上。
4. 制度与机制
4.1 清洗消毒制度
应建立车辆、随车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制度,建立健全清洁、清洗、消毒和烘(晾)干等工作标准、程序。
4.2 洗消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应建立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虑消毒对象、环境保护、动物疫病特性和耐药性等因素,优先选择并交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4.3 洗消登记制度
应建立车辆入场登记、清洗消毒作业等记录,详细记录车牌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号、承运人姓名、消毒剂名称、消毒时间等信息,相关记录应存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4.4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各功能区、车间、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4.5 洗消环境监测制度
应严格把控清洗水质、洗涤剂和消毒剂浓度、环境温度、消毒时间等关键点,定期采集场所内环境、设施设备、运输车辆等棉拭子样品,评价清洗消毒效果。如场所环境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对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5.1 清洗消毒前的准备
5.1.1
承运人应按照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准备。
5.1.2
收集运输途中产生的污染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包装好后放置于指定的区域。整理驾驶室、车厢内随车配备和携带的物品,拆除厢壁及随车携带的隔离板或隔离栅栏、移除垫层,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
5.2 清理
5.2.1
将车辆停放在清理区域,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的顺序清理车辆内外表面。
5.2.2
用低压水枪对车体内、外表面进行初步冲洗,打湿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经有效浸泡后清理,重点去除附着在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的堆积污物。
5.2.3
清理合格的标准为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无肉眼可见的大块污染物。
5.2.4
清理完毕后,应立即对所有清理工具进行清洗、浸泡消毒。
5.3 清洗
5.3.1
将车辆停放在清洗区域,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的顺序清洗车辆内外表面。优先选择使用中性或碱性、无腐蚀性的,可与大部分消毒剂配合使用的清洁剂。
5.3.2
用高压水枪充分清洗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重点冲洗污区和角落。
5.3.3
用泡沫清洗车或发泡枪喷洒泡沫清洁剂,覆盖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刷洗污区域和角落,确保清洁剂与全车各表面完全、充分接触,保持泡沫湿润、不干燥。
5.3.4
用高压水枪对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进行全面冲洗,直至无肉眼可见的泡沫。清洗合格的标准为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可使用手电筒照射),全车无肉眼可见的污染物。
5.3.5
将车辆停放到晾干区域,静止车辆,尽量排出清洗后残留的水,避免车内积水,有条件的可设计坡度区域供车辆控水。
5.4 消毒
5.4.1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的消毒区域,在车辆彻底控水(车辆内外表面无水渍、滴水)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应选择高效低毒、无腐蚀性、无污染的消毒剂。
5.4.2
拆除厢壁及随车携带的隔离或隔离栅栏等物品冲洗干净后,用过氧乙酸或漂白粉溶液喷雾消毒,或在密闭房间内熏蒸消毒;随车配备和携带的物品可使用紫外线照射,充分消毒;车内可密封的空间用熏蒸消毒或用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消毒;车身和底盘可用过氧乙酸或次氯酸钠喷雾消毒。
5.4.3
使用低压或喷雾水枪对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喷洒稀释过的消毒液,以肉眼可见液滴流下为标准。喷洒后,应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保持消毒剂在喷洒部位静置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5.4.4
用高压水枪对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进行全面冲洗,车辆表面无消毒剂残留视为合格。
5.4.5
驾驶室的清洗消毒和干燥应与车辆同步进行。移除脚垫等可拆卸物品,用清水、洗涤液对方向盘、仪表盘、踏板、档杆、车窗摇柄、手扣部位等进行擦拭。对驾驶室进行熏蒸消毒或用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消毒。
5.4.6
随车人员清洗完毕后,更换清洁的工作服和靴子,在净区等待车辆消毒完成后驾驶车辆离开。换下的衣物放到指定区域进行清洗消毒,衣物清洗消毒可使用洗衣液配合84消毒液处理或采取熏蒸消毒或高压消毒,清洁消毒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5.5 烘干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车辆烘干车间,对车辆进行烘干至无肉眼可见的水渍。也可利用有坡度的地面对车辆进行自然干燥,至无肉眼可见水渍。车辆进行干燥时,应打开所有车门进行车辆通风。
6.
其他
6.1
车辆清洗消毒合格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证明》。
6.2
经清洗消毒的车辆,应从净道驶离,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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