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稳产保供能力,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出台了《湖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简称《方案》),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完善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

湖南产能调控政策:能繁母猪稳定在345万头!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应明示

《方案》要求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设定湖南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45万头左右。各地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根据月度存栏量波动情况有针对性采取调控措施。当我省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处于4000至4500头区间,特别是低于4000头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方案》要求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各地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情况新建或扩建。分级建立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或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要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方案》要求做好保障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各市州结合实际修订本地生猪产能调控措施,合理分解落实任务。加大政策支持,当本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给予贴息补助。

此外,5月29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同时,还把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类屠宰纳入法规调整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在屠宰企业设立与退出方面,一是完善屠宰厂选址,明确新建屠宰场应当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必要的距离;二是增设屠宰厂退出机制,规定屠宰厂歇业、停业超过一百八十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在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对种猪、晚阉猪屠宰及销售提出要求,规定屠宰种猪、晚阉猪或者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的,应当明示。种猪、晚阉猪肉品出厂时,未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考虑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没有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除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外,对于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般低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幅度。

《草案》还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区域实行牛、羊、家禽定点屠宰。鼓励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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