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邓州城市网

生猪屠宰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

为了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

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那么,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解读一下这本史上“最严”的《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改的原因

0 1

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0 2

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0 3

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条例》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0 1

为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0 2

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0 3

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时间、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产品流向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04

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条例》中严厉打击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从三个方面进行的规定:

01

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02

《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条例》中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进行的三个考虑

01

落实建立完善屠宰检疫检测制度的要求,明确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经调运扩散蔓延,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

02

保障生猪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时,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足额配备官方兽医。

03

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民生小知识

关于杀年猪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村民们在家只能宰杀自食的生猪从《条例》来看,杀年猪用于自己食用合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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