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几名拆迁养猪棚的农管人员,找到当地一猪场养殖户,疑似和对方协商拆迁与补偿的问题。然而,双方非但没有达成一致,还发生了冲突。

网传消息称,随后养殖户用散(霰)弹枪枪击执法人员,造成3人受伤。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应,不是网传的霰弹枪,其他细节以通报为准。



一、事件回顾

从视频来看,被拆除的养猪场位于一片林地下的半山腰,目前养殖场已被拆迁,现场黄土,地上堆放着一些拆除后的竹竿和塑料桶,如果不是村民提示,已经看不出这里曾经是养殖场。

事发之后,一位村民表示,时有农业部门执法人员和一名派出所执法人员受伤,但无人死亡。而养殖户卢某所使用的,并不是网传的霰弹枪,而是装修、装潢用的射钉枪。

警方悬赏通报显示,卢某用射钉枪伤人后,穿着一件蓝色的T恤逃离,对能提供重要直接线索,直接抓获嫌疑人卢某的,警方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并为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

目前,卢某已被捉拿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对于此事,网友提出,“这种山上的养猪场能污染环境?”“养殖场不在保护农田内,可以建设吧,为何农管有权强拆?”“太难了,现在外面工作不好找,回农村又不让养猪,要怎么生活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农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事件解析

1、卢某用射钉枪射伤三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罪?

根据*支管理法规定,“*”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形物品。

射钉枪如果没有经过改造,当然不构成非法持有*罪,可如果对射钉枪进行改造,那就很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罪,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

2、卢某是伤害还是杀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卢某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首先要看他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客观上是否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

如果卢某只有伤害的故意,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

如果三人的伤情,经鉴定,都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卢某主观上持有的是杀人的故意,且有造成三人死亡的紧迫危险,不管最后的结果是怎样,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卢某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

最后,不管如何,卢某持枪伤人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应当严厉谴责,但也要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工作没做到位?或者其他原因?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案件情节稍有改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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