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广东乐昌某养殖企业员工,其所属公司与一家养猪场签署代养协议。由代养猪场负责生猪的养殖工作,而生猪的所有权属于老先生所属的养殖企业。按照双方签署的代养协议,养殖企业将小猪和饲料提供给代养猪场,等到生猪出栏时,养殖企业再收回这些已经养肥的生猪,并向代养猪场支付养殖费用。代养猪场可从一个养殖周期内赚取10至15万的养殖费用。

这天,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到代养猪场巡查时,发现猪群大小与原来的猪群大小不同,原先240斤左右的生猪,一夜之间“瘦了”60多斤,只有180斤左右。一栏猪有200多头,加起来就是12000多斤,企业损失达到十几万元。养殖企业怀疑,生猪被人掉包了,于是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是代养猪企业合伙人黄某、抚某为赚差价实施了调包行为,用小猪换掉了养猪企业的大肥猪。警方及时找到了被转移、藏匿的肥猪,为刘先生所属的养殖企业挽回了巨大损失。



经公开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扶某各有期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

代养猪场合伙人扶某、黄某,在代养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养殖企业,用小猪掉包归养殖企业所属的大肥猪,给养殖企业造成十几万的财产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既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猪博士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猪博士平台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须注明来源,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我们发布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学习参考,不构成投资意见。如有不妥,请联系客服删除。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