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晚报
猪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2月1日起,《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鼓励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等一体化发展
《办法》鼓励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推行以量化分级、风险评估、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采取示范创建等措施推行标准化屠宰,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和技术条件的改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做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设立后,按照法定条件投资建设,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严禁给生猪以及猪肉注水或其他物质
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办法》特别强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上述活动。
另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屠宰,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推动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此外,我省将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