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既销售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猪肉,还私自屠宰病残猪售卖,面对指控,却对犯罪数额不予认可。日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主动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涉案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7年,由于牛某乙做生意赔了钱,他的父亲牛某甲便想到收买病残猪进行屠宰和售卖,以此贴补家用。由于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不能在正规屠宰场屠宰,有杀猪本领的牛某甲便自行在院子里屠宰,由牛某乙驾车将猪肉运送到安阳,并以远低于市场正常猪肉的价格卖给任某,任某再对外批发销售。

  2019年2月,牛某乙全面接手了屠宰、销售病残猪的生意。同时,牛某乙及其妻子在淇县还经营了一家肉铺,对外售卖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猪肉。截至案发,牛某甲、牛某乙销售给任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金额分别为43万余元、17万余元。


  该案被移送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 诉后,由于案件涉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开展刑事审查起 诉的同时,公益诉讼检察组同步进行了立案审查。

  在审查起 诉过程中,牛某甲、牛某乙对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不合格猪肉金额数量提出异议,辩称向任某销售的猪肉中只有一部分是不合格猪肉,大部分都经过了检验检疫,且检疫地点为淇县某肉联厂。

  为查清事实,淇滨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案件协调会,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期间牛某甲父子名下有检疫合格证的猪肉数量、自营肉铺售出猪肉数量等补充取证,鹤壁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协助调查。

  经深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涉案期间,牛某甲在淇县某肉联厂没有猪肉送检记录;牛某乙及其妻子虽有猪肉送检记录,但送检猪肉的销售目的地均为淇县,无销往安阳的检疫猪肉,同时,牛某乙送检猪肉的数量尚不足以在其自营肉铺销售,由此可以排除他将经过检疫的猪肉销售给任某的可能。

  此外,办案人员检查了涉案期间牛某甲名下的运输车辆从鹤壁到安阳的出入记录,发现车辆进出高速站口的时间大都在凌晨3点至5点,运输时间存在反常。面对证据,牛某乙及其妻子承认了经过检疫的猪肉全部用于自营销售的事实。

  2021年9月,淇滨区检察院依法对牛某甲、牛某乙、任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0月22日发出对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拟提起公益诉讼,该院遂对牛某甲、牛某乙、任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法 院 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牛某甲等3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 期 徒 刑,各并处罚金,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处牛某甲、任某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36万余元,牛某乙、任某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5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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