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将畜牧业纳入发展规划

为了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加强畜禽业绿色发展

新修订的畜牧法修改完善了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包括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畜牧法还增加了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强化畜禽种业自主创新

新修订的畜牧法将促进畜禽种业振兴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对畜禽遗传资源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将“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写入立法目的;明确将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对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进行开发利用。

完善畜禽产品稳价保供

针对部分畜禽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此次修法,完善了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制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针对部分畜禽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此次修法,明确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做好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工作。

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畜禽疫苗研制

此外,该法明确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风险防控水平。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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