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线索举报,某村农民艾某存在私自经营未检疫的动物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涉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艾某向货主凯某购买从河北运输来的130只未经检疫的羊准备育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出据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动物目的地和数量与实际目的地和数量不符,且未向阿图什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货值共计10.79万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严重危害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危害养殖业发展,容易引起人畜共患传染病,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艾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罚。部分养殖户法律意识欠缺,在调运动物的过程不知道应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有些养殖户嫌麻烦不依法申报检疫,做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动物检疫是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断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畜安全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未按规定调运动物,造成当地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调运养殖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中养殖户的行为虽不构成涉刑条件,但如果养殖户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则其行为也适用《刑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也是构成犯罪的。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