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贺州这一占用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农业项目被拆除!
        平桂区羊头镇洞石村潘某某为了发展养猪,于2020年10月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在本村租用了一块农用地,在未向镇政府申请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修建一个存栏量4000余头的养猪场。
        2020年12月,养殖场主体完工,占地面积为18.9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8.9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8.39亩)。2021年5月平桂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潘某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殖场,并将线索移交给属地政府。
        2021年5月14日,羊头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潘某某立即停止建设,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
        2021年5月19日,业主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自行拆除,2021年6月15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该违法用地实施复耕,恢复了土地原貌。考虑到业主是初犯,并能够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羊头镇政府不对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但潘某某违法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设施农业项目,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100万元。
        国家对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日趋严格,根据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意味着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农业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将一律拆除,唯一整改方式就是“拆除复耕”。
        关于设施农业项目选址,无论项目大小,业主应主动向用地主管部门咨询政策,合法合理选址,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才是正确途径。切勿未批先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贺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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