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为切实做好2022年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按照全链条科学防控、全程依法监管总要求,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2年非洲猪瘟精准防控八大举措》,并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非洲猪瘟精准防控八大举措
2022年,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按照全链条科学防控、全程依法监管总要求,紧紧抓住关键环节,深入推进精准化防控,重点实施八大举措,全面提升防控工作质量。
一、深化“三式管理”。强化养殖场户“密罐式”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力度,严格实行养殖场户承诺制。强化屠宰企业实施“高压式”管理,严格农业农村部门抽检和企业自检,对企业自检能力不达标以及抽检阳性的,按照“四查清”要求及时追查原因,并进行消毒等处置。强化官方兽医“问责式”管理,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发现官方兽医未履职尽责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严肃进行问责。
二、彻底清洗消毒。全省统一对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类场所、运输工具实施集中清洗消毒,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一是推进洗消中心建设,制定建设标准,在大型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屠宰场等开展洗消中心建设。二是加强运输环节、动物诊疗环节清洗消毒,加强检查监测,确保消毒效果。三是开展集中消毒活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开展大清理大清洗大消毒,5月份和8月份为集中消毒月,每月5日、15日、25日为全省集中消毒日,实施全省统一集中消毒。
三、严格调运监管。通过产地检疫出证、运输过程持证、到达目的地收证对生猪调运进行全程监管。一是严把产地检疫关。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进入运输环节。二是严把调运管理关。省内备案车辆全部录入“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对运行轨迹异常、未实施装前卸后清洗消毒、未按申报地点到达、未备案和未签收检疫证明等违规车辆暂停检疫出证。三是严把落地检查关。屠宰企业和养殖场户接收生猪要认真查证验物和健康检查,及时签收产地检疫证明,省外(京津除外)入冀生猪须经指定通道查验并签章,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检疫证明签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上报的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处置,严格到达目的地监管。
四、强化风险管控。认真梳理防控工作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防控漏洞。一是加强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完善清洗消毒和自检设施设备,健全消毒、自检制度,对病死猪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场所及运输车辆进行严格规范消毒和自检,严防疫病传播扩散。二是强化动物诊疗风险管控。加强生物安全设施建设,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开展诊疗环境监测和消毒,严禁私自采集、违规处置病料,严禁执业兽医串场走户开展诊疗活动。三是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跨区域检疫、未检疫出证及违反大区防控政策出证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检疫、车辆未备案、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等生猪调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利用“空壳猪场”倒猪和经纪人违规贩卖异常生猪行为。
五、强化差异管理。落实非洲猪瘟分区防控机制,实施养殖企业分级管理。积极推动分区防控,建立北部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协同机制;规范大区生猪调运监管,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强化养殖企业分级管理,严格防疫条件审核,对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列为C级管理,跨设区市调运需要提供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对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列为B级管理;对防疫条件好并且实施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和标准化场建设的,列为A级管理,达到标准可按照国家大区防控要求实施跨省调运备案。
六、科学监测预警。提升检测能力,2022年所有县级(生猪养殖、屠宰县)兽医实验室都要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提升检测水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各类兽医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开展全面比对和随机抽查,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强化预警预报,依据监测和流调情况,1月份和7月份对非洲猪瘟发生和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发布预警。
七、规范应急处置。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规范严格日常管理,确保关键时刻拿的出、用的上、数量足、质量优、效果好。及时调整充实应急队伍,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拉的出、战得胜。省市县分别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坚持“早快严小”原则,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八、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全面落实三方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市县政府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年对防控工作至少组织1次专题研究和调研督导。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疫情排查、检疫监管、清洗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防控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防控合力。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养殖、屠宰、诊疗、无害化处理等企业等要签订防控承诺书,落实疫情报告职责,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和清洗消毒等措施。
信息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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