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与保险惠农政策双赢的长效机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决定组织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率还不够高、两者尚未有效衔接等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支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在试点区率先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和全程信息化管理,逐步带动全国建立高效衔接、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风险保障水平,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二、试点时间及试点县要求
  试点工作自2021至2023年,试点期3年。以生猪主产省为重点,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遴选部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生猪调出大县开展试点。试点县集中处理体系需覆盖大县全域,具备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信息化联动管理的基础。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覆盖式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县所在省份确定本省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将从活仔起各阶段生猪全部纳入保险和保费补助范围,推动将全部生猪养殖场户纳入保险范围。坚持保障产业发展根本目的,统筹考虑保险经营规律,明确投保条件,准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建立生猪养殖保险转让的便捷办理通道,避免出现销售仔猪、二次育肥猪等重复投保现象。
  (二)开展全覆盖式无害化处理。试点县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具体要求,确保集中处理覆盖全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对规模养殖场,督促其记录每日生猪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方式等情况,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病死猪全部收集处理。提升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站点规范化水平,加强收集、转运、处理等各环节台账管理。
  (三)开展信息化联动管理。试点县在省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告、登记、查勘、死因认定等配套制度,全面衔接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依照“先处理后理赔”原则,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已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予进行保险理赔。试点县使用全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加强与农险信息数据平台的联动合作,逐步探索行业统计数据、产地检疫数据、保险基本数据、出险理赔数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互联互通。
  (四)开展政策打包支持。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地方扩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试点县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提档升级。试点县及所在省份、地市按规定统筹畜牧兽医、财政支农、政策保险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县做好生猪养殖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养殖保险推进情况,可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用于县级财政保费补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支出。
  四、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组织申报。试点采取县级农业农村、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联合申报形式,县级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审核。省级审核后,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本省份各申报县试点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
  (二)备案审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共同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试点范围。

  (三)组织实施。各试点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形成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组织做好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积极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鼓励建立定期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县所在省份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试点期内,每年1月31日前以省份为单位报送上年度各试点县工作总结及当年重点工作安排,总结应对照试点方案逐一梳理进展、成效、问题和建议,并说明年度生猪养殖、死亡、处理情况,保险覆盖率、投保及赔付等情况,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和运行情况,联动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信息化管理实践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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