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当前,非洲猪瘟仍然是影响我国生猪生产的重大风险因素,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是保障生猪生产恢复、增加猪肉供应的重要举措。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全力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二、全面开展排查调查

各地要按照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暨2021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暗访调查。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

三、切实加强鉴别检测

各地要认真分析梳理排查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强化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各地的检测单位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要全部开展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要第一时间报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持续实施流行病学调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新毒株的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组织会商研判,分析病毒变异和流行态势,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建议。要加强对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检测准确。

五、严厉处理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要充分用好用足行政处罚措施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视为感染猪群,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六、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我部将对查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案件,给予举报人员最高3万元(税前)的奖励;因假疫苗遭受经济损失的,我部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举报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为了让广大养殖场户和从业人员科学认识、准确把握非洲猪瘟假疫苗的严重危害,我部组织编制了《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附件1)。各地要迅速行动,通过宣传挂图、致养殖场户的一封信等方式,将明白纸发放、张贴到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推动筑牢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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