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口蹄疫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发现部分猪群中口蹄疫流行毒株发生变异,同时中东地区近年来流行的南非2型(SAT 2型)口蹄疫病毒传入我国风险较高,防控工作面临新挑战。为进一步指导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二、加强疫病风险监测
(一)强化边境地区监测。中东地区持续流行的SAT 2型口蹄疫病毒,可能通过动物或动物产品贸易、野生动物跨境活动及走私等途径传入我国。边境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科学布局监测场点,针对接壤地区、动物或动物产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和场所,强化病原学监测,检出阳性的,及时报送监测信息,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分析。
(二)强化重点环节监测。要强化调运、屠宰环节和散养场户等免疫薄弱环节的监测,加大抽样检测比例和频次,及时组织补免,筑牢防疫屏障。密切关注不同口蹄疫病毒株在畜群中的感染和流行状况,及时发现变异毒株。
(三)科学选择检测试剂。目前市售检测试剂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存在差异,部分抗体检测试剂存在血清型交叉检出情况。要使用口蹄疫样品盘筛选检测试剂,根据检测目的选择相应试剂,免疫效果评估应选择能反映免疫保护水平、且特异性好的检测试剂,并通过标准样品等质控品跟踪评价所用试剂的稳定性。
三、强化家畜及其产品的检疫
(一)严格产地检疫。家畜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从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时,应当结合当地口蹄疫疫情状况,并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规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实施检疫时,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应当了解养殖场(户)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口蹄疫免疫,且在免疫保护期内。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强化屠宰检疫。屠宰加工场所要严格执行家畜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家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家畜出现疑似口蹄疫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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