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饲料粮保供稳市工作,加快超期储存最低收购价稻谷消化和饲料加工转化,满足国内饲料养殖用粮需求,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农业农村部将符合条件的饲料养殖企业纳入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范围,并制定了《饲料养殖企业参与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试点实施方案》。

一、资格条件

参与超期储存最低收购价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范围的饲料养殖企业(以下简称“竞买企业” ) ,需必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公司(集团)饲料总产量达 200 万吨以上,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饲料工业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二)公司(集团)在上海、深圳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或者参加过 2020年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试点且未发生违反试点工作要求的情况。

(三)获得由公司(集团)总部法人代表签署、公司(集团)总部盖章的竞买承诺书(附件1) ,承诺对所购粮食的流向、使用、处置等负全责。

(四)统一编制《饲料养殖企业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成交稻谷饲用方案》 ( 以下简称“ 饲用方案” ,附件 2) ,并经公司(集团)总部注册地和承担成交稻谷饲用加工转化的饲料加工厂点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

(五)竞买企业严格按照《饲料养殖企业竞买成交饲用定向销售稻谷监管工作方案( 试行) 》 ( 以下简称“监管工作方案” ,附件3)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建立竞买成交稻谷出库后到饲用加工转化全过程可视化监管信息平台,在运输工具上安装相关监管设备,在饲料加工厂点设置独立脱壳、粉碎等加工处理区域和设施设备并架设监管硬件设施和使用软件。按要求建立整套竞买成交稻谷到厂入库、出库、加工转化等管理制度,并在饲料加工厂点安排专人担任驻厂监管员,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落实并有效运行。

二、遴选推荐

(一)竞买企业遴选推荐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

(二)农业农村部根据申请必备条件确定拟邀请企业名单。有意愿参与的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明确拟参与竞买的法人主体,提交竞买成交稻谷饲用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包括竞拍数量意向、成交后拟出库进度安排、运输方式、饲料加工厂点所在地等信息;同时提交竞买承诺书,承诺竞买成交粮食全部用于本公司(集团)的饲料加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全程监管。

(三)农业农村部根据相关饲料养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以饲用方案的合理性和出库后全程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为主要遴选指标,优先考虑饲料年产量和自产自用比例高的企业,在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前提下,审核提出 5—10 家纳入竞买范围的饲料养殖企业名单并负责稻谷出库后的全程监管,函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组织交易。竞买企业实施动态准入及退出机制。 

三、交易组织

(一)竞买企业的交易组织方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中央企业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方案(修订版) 》 (国粮粮〔2021〕79 号)执行,相关企业与中央企业同场进行专场交易。

(二)每次专场交易结束后,竞买企业该场交易全部合同履约完毕且未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10 日内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扣除交易手续费) 。

四、出库运输与加工利用

(一)每次专场交易结束后,竞买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竞买成交稻谷的出库。在出库前和出库过程中,应定期将粮食出库进度、流向、运输方式等信息向粮源所在地和饲料加工厂点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备。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出库完毕前对销售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出库负责,并积极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配合销售出库,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延期或阻扰出库。

(三)竞买成交稻谷的运输严格按照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执行。竞买企业要确保运输车辆的监控设备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竞买成交稻谷的运输车辆应从粮源出库点到饲料加工厂点进行“点对点”行驶,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全程落锁,不得中途倒车卸车。

(四)竞买企业可根据饲料加工工艺要求,对竞买成交的稻谷进行加工处理,全部用于本公司(集团) 的饲料加工,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不得转手倒卖,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得回流政策性库存。

(五)竞买企业须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统计台账,采取严格的全流程内部管控措施,并由公司(集团) 总部对粮食出库后到饲料加工各环节的合规性负全责。

(六)每批次竞买成交稻谷出库后,应在 2 个月内加工为饲料。

五、监督检查

(一)农业农村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执法〔2020〕295 号)等要求,依规依职责加强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密切协同配合,积极推动销售出库进度,确保竞买成交稻谷依法依规加工转化。其中,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销售出库环节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出库后运输到饲料加工厂点过程以及饲料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在竞买成交稻谷加工过程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加工厂点的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本年度对辖区内每个饲料加工厂点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抽查。农业农村部根据问题线索和潜在风险苗头,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

六、违规违约处理

(一)除因卖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外,竞买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出库的,由相关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认定买方违约,扣除竞买企业该场次交易所有合同的保证金。

(二)竞买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相关企业的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倒买倒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除违规竞买企业该场次交易所有合同的保证金,终止未履约交易合同,取消竞买企业所在公司(集团) 总部及所属全部企业3年内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资格。

七、其他事宜

(一)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可批准竞买企业适当延长出库期限。延长出库期内,中央财政不再承担保管费用补贴和利息,由竞买企业按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仓储标准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

(二)具体操作和监管要求按监管工作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适用于参与饲料养殖企业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工作的所有企业。

附件:

饲料养殖企业参与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竞买承诺书

饲料养殖企业稻谷饲用定向邀标竞价销售成交稻谷饲用方案(格式)

饲料养殖企业竞买成交饲用定向销售稻谷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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