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快推动生猪产能恢复,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依据《天津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立足当前我市生猪生产实际,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不断提升我市猪肉供应保障能力。
二、支持生猪种群繁育提质扩能
(一)支持种用母猪购置。对生猪养殖场户自202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从外埠购进的种用母猪(50千克以上),给予每头800元补助,全市补助数量不超过1.6万头。
(二)支持种公猪购置。对种猪场(含种公猪站)、规模猪场自202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从外埠购进的种公猪,给予每头2000元补助,全市补助数量不超过700头。
(三)继续支持种猪场提升改造。继续支持宁河原种猪场实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提升育种能力。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藏粮于技专项(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方向)执行。
(四)支持生猪育种核心群性能测定。继续支持宁河原种猪场、惠康种猪育种有限公司2家国家核心育种场开展核心群性能测定,测定数量6600头。相关政策按照本市2024年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执行。
(五)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北辰区、滨海新区7个涉农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猪不超过80元的标准予以良种精液补贴,全市不少于4.3万头。相关政策按照本市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六)支持良种仔猪购置。对生猪养殖场户自2024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从外埠购进的良种仔猪(体重15公斤—75公斤),给予每头150元补助,全市补助数量不超过35万头。
以上种用母猪、种公猪、良种仔猪购置项目,实行“先引后补”,所需资金列入今后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优先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支出中安排);种猪场提升改造、生猪育种核心群性能测定、良种补贴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解决。
三、支持生猪生产设备购置
继续对购置生猪生产所需饲料粉碎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混合机、饲料膨化机、喂料机、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以及粪便发酵处理、粪便翻堆、沼液沼渣抽排、病死畜处理等设备予以补助,相关政策按照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
四、实施生猪贷款贴息
(一)对养殖场户提升设施予以贴息。对生猪养殖场户开展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畜牧业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执行本市现行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贴息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贴息比例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经营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贴息扶持。
(二)对生猪养殖予以贴息。对通过农担公司担保获得的生猪养殖贷款,执行本市现行农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政策,给予2%的贴息支持。
五、支持探索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鼓励部分涉农区围绕“保险+期货”,联合保险公司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按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标准,支持养殖场户投保生猪价格保险。
六、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涉农区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区级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确定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鼓励各涉农区政府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共同促进生猪产能恢复。
(二)强化政策公开。各涉农区要按程序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使广大养殖场户普遍知情、受益,切实保障养殖场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调动养殖场户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涉农区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严防项目资金运行风险。要加强绩效管理,开展全过程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确保各项补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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