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优化与细化,确保上位法的规定得到具体实施的同时,解决了北京市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优化管理体制,明确动物防疫责任
  本办法针对北京市实际情况,通过构建政府职责、强化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及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具体包括:
  - **健全市区两级防疫体系**: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领导作用,规定了乡镇、街道在动物防疫中的职责,并要求村(居)委会给予协助。
  - **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定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单位和个人在免疫、检疫、消毒等方面的责任。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推进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天津、河北等地在风险评估、疫病净化、监测预警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源头防控
  本办法强调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性,通过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动物疫病风险的源头控制。具体措施包括:
  - **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对于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明确了动物防疫部门的职责。
  - **强化饲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规定了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义务,特别是针对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
  - **加强流浪动物防疫管理**:明确了街道、乡镇在流浪犬、猫防疫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 **鼓励疫病净化场建设**: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 **加强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规定了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疫病监测、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责任。
  ### 三、加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
  针对首都动物防疫管理需求及新兴业态的发展,本办法强化了对动物防疫关键环节的监管,提升了防控效能。具体措施包括:
  - **完善定点屠宰制度**:细化了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
  - **建立流通追溯监管制度**: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相应的记录制度。
  - **规范活体交易管理**:规定了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禁止区域或场所。
  - **建立新兴业态防疫管理制度**:明确了动物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的防疫责任。
  - **规范动物运输管理**:规定了动物进入北京市的指定通道要求。
  - **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责任。
  - **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的防疫责任,包括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要求。
  此外,本办法还对违反定点屠宰制度、在禁止区域销售家畜家禽活体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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